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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政府 关于禁止露天焚烧垃圾的通告
2019-11-03 11:14:54 字号:

HCDR-2019-00008   鹤政函〔2019〕97号

为进一步推进“三城同创”工作,有效杜绝焚烧垃圾造成大气环境污染问题,保障全区人民群众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湖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怀化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现就禁止露天焚烧垃圾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怀化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露天焚烧垃圾。本通告所指垃圾,包括生活垃圾、医疗垃圾、建筑垃圾、装修垃圾、枯枝落叶、杂草、农作物秸秆和废旧家具、木料、塑料、橡胶、油毡、皮革、沥青、布料等可燃烧产生有毒有害烟尘和恶臭气体的物质。

二、凡违法违规露天焚烧垃圾的单位和个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由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部门责令改正,对单位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对造成重大大气污染事故或导致公私财产损毁、人身伤亡的,由公安部门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和追究刑事责任。对妨碍、阻挠执法人员依法履行职责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予以处罚。

三、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辖区露天焚烧垃圾监督管理工作,按照网格化要求,做好禁止露天焚烧垃圾行为的宣传、巡查、制止、处置和上报等工作。区住建、环卫、渣土、农业农村、生态环境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范围履行监督管理责任。区空气质量创建办、区城管和综合执法局、鹤城生态环境分局、区环卫中心、区渣土办等部门组成专门巡查队伍机动巡查,现场处置。

四、欢迎广大人民群众对焚烧垃圾的单位和个人进行监督举报,举报电话:区空气质量创建办:2251186;鹤城生态环境分局:2249595;区城管和综合执法局:2866960。

五、本通告自发布之日实施。

特此通告。

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政府

2019年10月31日

来源:鹤城融媒

作者: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政府

编辑:张嗣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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