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为什么要开展市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环境污染专项整治?
1、市区饮用水水源环境污染客观存在。一是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因城市扩展带来的环境问题呈上升趋势。二是历史遗留问题没有得到妥善解决。三是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陆域范围内及陆域周边作坊式加工企业屡禁不止,监管难度大。四是建筑垃圾下河污染水体的现象依然存在。五是各级各部门联动保护市区饮用水源的机制尚未有效建立。
2、是执政为民的具体体现。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专门开展了关于“坚决纠正环境保护中损害群众利益行为专项整治行动”和市人民政府“化危为机解难题集中攻坚月活动”。开展饮用水水源环境污染整治,消除市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环境污染隐患,确保怀化市区居民饮用水水源安全,就是最大的保障人民群众的利益。
3、对广大市民呼声的积极回应。对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工作,各级各部门、新闻媒体、人民群众高度关注,在8月29日怀化电视台播出的第一期《问政怀化》节目中,怀化市环保局长第一个接受群众代表的问政,对取缔饮用水源二级保护区的非法加工企业,群众呼声很高。
二、饮用水水源保护相关律规定
为进一步改善城乡环境,彻底消除废非法企业环境污染问题,保障广大群众生产生活环境和供水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废塑料加工利用污染防治管理规定》、《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等相关规定,市区政府对市区饮用水水源一、二级保护区内的非法企业依法予以取缔。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
第五十七条 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禁止设置排污口。
第五十八条 禁止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新建、改建、扩建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建设项目;已建成的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建设项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责令拆除或者关闭。
第五十九条 禁止在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内新建、改建、扩建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已建成的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责令拆除或者关闭。
第八十一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拆除或者关闭:
(一)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新建、改建、扩建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建设项目的;
(二)在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内新建、改建、扩建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的;
2、《废塑料加工利用污染防治管理规定》
第三条 废塑料加工利用必须符合国家相关产业政策规定及《废塑料回收与再生利用污染控制技术规范》,防止二次污染。
禁止在居民区加工利用废塑料。禁止利用废塑料生产厚度小于0.025mm的超薄塑料购物袋和厚度小于0.015mm超薄塑料袋。禁止利用废塑料生产食品用塑料袋。禁止无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从事废塑料类危险废物的回收利用活动,包括被危险化学品、农药等污染的废弃塑料包装物,废弃的一次性医疗用塑料制品(如输液器、血袋)等。
无符合环保要求污水治理设施的,禁止从事废编织袋造粒、缸脚料淘洗、废塑料退镀(涂)、盐卤分拣等加工活动。
第四条 废塑料加工利用单位应当以环境无害化方式处理废塑料加工利用过程产生的残余垃圾、滤网;禁止交不符合环保要求的单位或个人处置。
禁止露天焚烧废塑料及加工利用过程产生的残余垃圾、滤网。
3、《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
第四条 下列违法行为,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本办法的规定予以查处:
(一)应当取得而未依法取得许可证或者其他批准文件和营业执照,擅自从事经营活动的无照经营行为;
(二)无须取得许可证或者其他批准文件即可取得营业执照而未依法取得营业执照,擅自从事经营活动的无照经营行为;
(三)已经依法取得许可证或者其他批准文件,但未依法取得营业执照,擅自从事经营活动的无照经营行为;
(四)已经办理注销登记或者被吊销营业执照,以及营业执照有效期届满后未按照规定重新办理登记手续,擅自继续从事经营活动的无照经营行为;
(五)超出核准登记的经营范围、擅自从事应当取得许可证或者其他批准文件方可从事的经营活动的违法经营行为。
前款第(一)项、第(五)项规定的行为,公安、国土资源、建设、文化、卫生、质检、环保、新闻出版、药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等许可审批部门(以下简称许可审批部门)亦应当依照法律、法规赋予的职责予以查处。但是,对当事人的同一个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
第九条 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涉嫌无照经营行为进行查处取缔时,可以行使下列职权:
(一)责令停止相关经营活动;
(二)向与无照经营行为有关的单位和个人调查、了解有关情况;
(三)进入无照经营场所实施现场检查;
(四)查阅、复制、查封、扣押与无照经营行为有关的合同、票据、账簿以及其他资料;
(五)查封、扣押专门用于从事无照经营活动的工具、设备、原材料、产品(商品)等财物;
(六)查封有证据表明危害人体健康、存在重大安全隐患、威胁公共安全、破坏环境资源的无照经营场所。
三、怀化市人民政府《关于依法取缔怀化市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非法企业的通告》
为严厉打击怀化市区饮用水源保护区域非法排污企业,保障怀化城区居民饮用水水源环境安全,切实保护群众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废塑料加工利用污染防治管理规定》、《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及《怀化市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环境污染专项整治方案》要求,市人民政府决定对怀化市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非法企业依法予以取缔。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已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新建、改建、扩建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及设置排污口,非法企业必须立即停产,并自行拆除相关生产设备。
二、自本通告发布后7日内仍未自行关停的企业,怀化市人民政府将责成鹤城区人民政府组织组织公安、环保、工商、国土资源、城管行政执法、安监、电力等部门联合执法,依法予以强制取缔。
三、全面清理非法企业违法占地,限期恢复原貌。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所有村民应当予以配合,不得将土地、房屋出租用于开办企业,并不得为非法企业提供生产经营条件。
四、对在依法取缔过程中,借故滋事,阻挠行政执法人员执行公务的,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相关规定予以警告、罚款、拘留的处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五、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四、怀化市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环境污染专项整治实施方案
(一)整治范围和重点
1、整治范围
怀化市区饮用水水源一、二级保护区范围。
2、整治重点
(1)依法取缔示未经环评许可,未取得用地许可,未取得林产品加工许可,未取得工商营业执照的非法企业(生产经营单位)。
(2)清理和整治建筑、生活垃圾和工业固体废物进入舞水河污染饮用水水源问题。
(二)实施步骤
1、宣传发动阶段(9月11日—30日)
(1)召开部署动员大会。9月11日,区人民政府召开由经开区管委会、区直相关部门、盈口乡人民政府、河西街道办事处及相关村委会负责人参加的市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环境污染专项整治工作动员大会,部署专项整治工作。
(2)开展新闻专栏宣传。9月11日—9月30日,区新闻中心协调怀化广播电视台,并根据鹤城环保分局、鹤城国土资源分局、鹤城工商分局、区水利局、区林业局等相关部门提供的法律依据和相关规定,制作新闻宣传片,在怀化电视台、怀化广播电台和怀化日报上进行宣传报道。
(3)深入企业上门宣传。9月11日—20日,鹤城区和经开区环保、国土、工商、水利、林业等部门将各部门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印制成宣传单,并由每个单位安排不少于3人的工作人员,深入企业上门宣传法律法规;盈口乡政府、河西街道办和相关村委会深入企业村民中宣传市、区人民政府取缔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非法企业保障居民饮水安全的重大意义,做相关企业和村民的思想工作;鹤城区和经开区环保分局负责张贴市人民政府关于取缔非法企业的公告。
2、依法取证,限期整改阶段(9月20日—30日)
9月11日-20日,环保、国土、工商、水利、林业、电力等相关部门依职权对市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的非法企业,就违法行为依法进行调查取证并下达限期责令改正通知书,责令企业在9月30日前自行关闭或搬迁。
3、集中整治,强制取缔阶段(10月10日—20日)
(1)明确集中整治行动人员。10月10日前,市、区、乡(街)、村按照抽调人员数额明确具体参与强制取缔行动的人员,并名单报送至鹤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召开强制取缔行动大会。10月15日,由市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环境污染整治领导小组办公室、鹤城区人民政府组织召开由市、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环境污染整治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负责人和全体参与行动人员参加的强制取缔行动大会,部署强制取缔行动具体事项。
(3)开展强制取缔行动。10月16日,由区人民政府牵头组织市直相关部门和鹤城区、经开区相关单位开展联合执法行动,对自行整改期限内逾期未按要求自行关闭或搬迁的非法企业采取强制断电、拆除设备等措施。
4、建章立制,巩固成果阶段(10月21日—31日)
重点是由环保部门建立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日常巡查、定期排查等环境监管机制;由市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环境污染整治领导小组办公室建立市、区两级政府相关部门联合打击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非法企业的联动机制;由市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环境污染整治领导小组办公室提请市人民政府研究解决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的历史遗留问题。
鹤城区环保分局
来源:
编辑:申湘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