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即下载
鹤城工商成功受理调解手机消费投诉
2014-03-19 17:51:08 字号:

  红网鹤城3月19日讯(通讯员 王多辉 陈启伟)今年“3•15”恰逢新消法正式实施,消法此次修改内容涉及面广,对网络购物、权益诉讼、惩罚性赔偿等有关消费者权益保护方面的热点问题作了明确规定。当天,鹤城工商分局接到消费者王先生电话申诉:称其2月28日在怀化市新华书店前联通手机店购买了一台小米3智能手机,在使用时出现了通话中有微弱的杂声。3月12日,商家先后更换两台同品牌手机,问题仍然未解决,要求退货,但遭拒绝,请求工商部门予以调解。经工作人员调查核实,多次协商沟通,双方同意和解。商家归还当事人购买的的手机款2300元整。

  工作人员告知大家,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修订有十大新规定:

  一、倡导节约环保:在光盘行动风生水起之后,节约环保已成为人们公认的消费新理念,对此,新消法专门规定“国家倡导文明、健康、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的消费方式,反对浪费”,这种倡导性的消费方式,尤其是对餐饮行业影响较大。

  二、依法保护个人信息:消费者在购物和接受服务过程中,个人信息被泄露的情况时有发生,从之前的“如家酒店开房记录信息被曝光”,到“圆通快递出卖个人信息”,公民的个人信息长期处于“裸奔”状态。对此,新消法要求消费者“享有个人信息依法得到保护的权利”,加强对个人信息安全的管理和保护。

  三、三令五申诚信、公平经营:诚实信用一直被奉为商业界的金科玉律,新消法再次着重申明“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应当恪守社会公德,诚信经营,保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不得设定不公平、不合理的交易条件,不得强制交易。”

  四、公共经营场所的安全保障义务:针对公共场所的人身伤害事件屡见不鲜,《侵权责任法》明文规定,经营者的安全保障义务,新消法与之呼应,要求“宾馆、商场、餐馆、银行、机场、车站、港口、影剧院等经营场所的经营者,应当对消费者尽到安全保障义务”。这样规定,加重了公共场所经营者的安全保障义务,有利于维护稳定和谐的社会秩序,同时为消费者的人身安全提供了法律保障。

  五、明确规定召回制度及费用承担者:新消法要求,对于危及人身、财产安全危险的产品,经营者除了向行政部门报告和告知消费者外,应停止销售、警示、召回、无害化处理、销毁、停止生产或者服务等措施,且承担商品被召回支出的必要费用。

  六、经营者履行全面、真实告知义务:因经营者和消费者的信息不对称带来的消费纠纷层次不穷。新消法要求,经营者应当真实、全面履行告知义务,且不得作虚假或令人误解的解释,显然加重了经营者的告知义务。

  七、强调提供服务也要明码标价:经营者明码标价已经是家喻户晓的的规则,可现实生活中,随着新兴行业的兴起,趁火打劫式的漫天要价,宰客绝不心软等潜规则,严重干扰消费市场价格的稳定。对此,新消法要求:“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应当明码标价。”着重强调提供服务,也应当明码标价,规范服务者的收费行为。

  八、消费者树立索要发票等凭证意识:消费者的法律风险意识不够强,出现消费纠纷后,苦于维权没有证据,常吃哑巴亏,甚至自认倒霉者大有人在。

  新消法规定,经营者应当向消费者出具“发票等购货凭证或者服务单据”,消费者索要凭证经营者必须出具。这样明文规定发票作为购货凭证,帮助消费者树立风险意识,为维权奠定证据基础。

  九、限定“知假买假”经营者免责条款的范围:知假买假,概不负责,一度成为很流行的行业规则,但新消法明文规定,经营者对商品和服务负有质量保障义务,但“消费者在购买该商品或者接受该服务前已经知道其存在瑕疵,且存在该瑕疵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的除外”。

  如果消费者购买商品或接受服务时,知道产品或服务存在瑕疵,该瑕疵违反了法律的强制性规定,经营者依然不能免责,消费者可以依法行使索赔权。这样规定,加重了经营者的质量安全保障义务,对免责条款进行“瘦身”,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倾向性由此可见。

  十、六个月内经营者承担瑕疵举证责任:在消费维权终,消费者往往处于不利地位,要求对专业性和技术性较强的产品承担举证责任,无疑会挫伤维权的积极性和主动性。

  新消法要求,“经营者提供的机动车、计算机、电视机、电冰箱、空调器、洗衣机等耐用商品或者装饰装修等服务,消费者自接受商品或者服务之日起六个月内发现瑕疵,发生争议的,由经营者承担有关瑕疵的举证责任”。

来源:

编辑:申湘华

点击查看全文

回首页
返 回
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