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怀化市鹤城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利益导向机制实施办法
2014-07-28 17:26:46 字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我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利益导向机制建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统筹解决人口问题的决定》和《湖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精神,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夫妻双方或一方户籍在本区行政区内且没有违反计划生育法律法规的家庭。农村计生“两女户”和已办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独生子女户简称“两户”。

  第三条 人口和计划生育利益导向机制工作,包括生殖健康、医疗、教育和养老保障,奖励和救助等。

  第四条 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局负责全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利益导向机制工作的组织实施;各街道、乡镇在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局的指导下负责具体实施;区人民政府其它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利益导向工作各自的职责,认真做好相关的人口计划生育利益导向机制的实施工作。计划生育家庭的奖励、救助经费纳入财政预算。

  第二章 奖励与社会保障

  第五条 区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站纳入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以下简称新农合)和城镇医疗保险(以下简称“城镇医保”)定点单位,节育手术并发症对症治疗等纳入“新农合”和“城镇医保”补偿范围。

  第六条 农村“两户”家庭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由区财政为其夫妻缴纳参合资金。

  第七条 农村“两户”家庭参加新型农村养老保险的,由区财政按最低档次为年满50周岁的夫妻代缴或补贴参保金。

  第八条 免费开展孕前优生健康检查,项目检查经费标准由原来的240元/对夫妇,提高到300元/对夫妇;享受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和计生手术并发症扶助的对象,在国家规定发放扶助金标准的基础上,由区财政分别给予每人每年增发1200元和300元的扶助金。

  第九条 农村贫困“两户”子女在本区就读考上大学的,由乡级政府给予一次性奖励,具体奖励标准为:被一本院校录取的奖励3000元,被二本院校录取的奖励2000元。

  第十条 农村两女户夫妻在规定时间内自觉落实绝育手术的,由乡级政府给予一次性不少于1000元的奖励。

  第十一条 农村符合政策生育并主动放弃二孩生育指标,在生育一孩后三个月内领取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并落实长效避孕节育措施的,由区财政给予男孩家庭一次性奖励2000元,女孩家庭一次性奖励3000元。

  第十二条 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后独生子女死亡,如父母再合法生育或合法再收养的,给予一次性扶助5000元;如父母放弃再生育或未再收养的,给予一次性扶助1万元;独生子女持有《残疾证》且伤残等级达到三级以上的,给予一次性扶助5000元。所需经费均由区财政予以解决。

  第十三条 独生子女从领证之日起至14周岁,每月发放20元的保健费。

  第十四条 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分配集体经济收益、征收安置时,对独生子女家庭增加一人份额,由所在街道、乡镇和相关部门负责督促实施。

  第十五条 设立“生育关怀基金”,实行专户监管,对计划生育贫困家庭扶贫帮困的资金要按照省、市有关文件规定执行。人口计生部门建立“关爱女孩、计生困难家庭和失独家庭”扶助机制,开展计生困难家庭子女就学和失独家庭结对帮扶活动,开展独生子女和两女户困难家庭走访慰问和送温暖、送保险活动。

  第十六条 各级政府开办的公益性养老机构,在自愿的原则下,优先安排独生子女户、农村无子女和两女家庭的老人;同时,对年满65周岁,丧失生活能力且无生活来源的,由政府购买养老服务,每人每月补助200元。

  第十七条 农村“两户”家庭享有以下免费待遇:

  (一)国土部门为农村“两户”对象批准宅基地时,免收工本费,减免代办和测量费。

  (二)林业部门为农村“两户”对象免费提供造林苗木(不含经济林苗木);在办理林权证时免收工本费。

  (三)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为“两户”对象办理餐饮服务许可证时免收行政事业性费用。

  (四)工商部门对独生子女和农村两女对象免费办理营业执照。

  (五)法院在受理农村“两户”对象民事诉讼案件时,对于符合法律援助的可以申请司法救助,并依法酌情减免诉讼费。

  (六)司法行政部门对符合国家法律援助条件的农村“两户”对象免费提供法律援助。

  第十八条 “两户”家庭享有以下优惠待遇:

  (一)教育部门对在本区就读的“两户”子女初中升高中时给予加5分的优惠;发放寄宿生、贫困生生活补助时,对“两户”户家庭实行倾斜。

  (二)农村工作部门对农村“两户”对象建设沼气池时,在国家政策规定补贴标准的基础上增加补贴。

  (三)民政部门对符合低保条件的“两户”家庭纳入低保范围,并比同类低保对象提高一类标准执行;“两户”贫困家庭因病住院在新农合或城镇医保按规定报销后,个人自付部分数额较高的纳入医疗救助范围。

  (四)水利部门对农村“两户”对象在饮水工程、河道作业等方面收取相关行政事业性费用时优惠30%。

  (五)农机部门对农村“两户”对象购买农机器械时,按最高标准补贴。

  (六)商务部门在审批办理小型超市、农家店时应给予倾斜。

  (七)民族宗教部门在安排少数民族医疗救助时应给予倾斜,在安排义务教育助学金时,对农村“两户”家庭中在本区就读义务教育的寄宿制学生应给予倾斜。

  第十九条 农村“两户”家庭享有以下优先待遇:

  (一)住建部门实施危房改造项目时,在同等条件下对农村“两户”家庭予以优先安排。

  (二)林业部门为农村“两户”对象优先安排符合国家政策的造林补贴项目;在提供林业技术服务时予以优先。

  (三)农业部门为农村“两户”对象优先安排农民科技培训。

  (四)畜牧水产部门为对农村“两户”对象办理规模养殖场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安排项目扶持资金。

  (五)人社部门优先安排农村“两户”对象参加技能培训并享受国家的培训补贴,优先推荐就业。

  (六)工商联系统在开展公益性事业时,优先扶助计生“两户”家庭,引导非公有制企业优先安置计生“两户”家庭人员就业。

  (七)工会、团委、妇联每年扶助的贫困学生必须是实行计划生育家庭的子女;在开展妇女培训和再就业时,优先安排计划生育家庭;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将农村“两户”对象列入“希望工程”及各类帮扶活动救助对象;组织牵手留守儿童活动时,农村“两户”家庭子女应占50%以上。

  (八)残联在开展残疾人康复救助和扶贫帮困活动中,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安排农村“两户”残疾人对象的扶助治疗和0-6岁残疾儿童的抢救性康复治疗;对农村“两户”对象实行无障碍设施改造。

  (九)科技部门把农村“两户”对象优先列入科技示范户。

  (十)发改和扶贫部门对所在项目实施村内的农村“两户”家庭给予优先的照顾与支持。

  第三章 组织管理

  第二十条 实行计划生育优先优惠政策“一证通”制度,为计划生育家庭开辟绿色通道,计划生育家庭凭《优惠证》享受规定的免费及优先优惠政策。

  第二十一条 计划生育奖励扶助对象实行年审制,工作程序为:个人申报、村级审议公示、乡级初审公示、区级审查确认、备案。每年审批发放一次,将资金通过区合作的金融部门直接打卡发放到人。

  第二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终止奖励扶助。其中有(二)、(四)情形之一的,应追回已享受的奖励扶助金:

  (一)奖励扶助对象死亡;

  (二)子女数增加;

  (三)户籍性质发生变化;

  (四)不履行计划生育法律法规政策规定义务或违反计划生育法律法规行为的。

  第二十三条 应当终止奖励扶助的对象,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在调查核实后,应张榜公示如实填写《奖励扶助对象退出情况报告单》,并

来源:

编辑:申湘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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