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28日中午,笔者路过怀化市第四中学校门口,发现各类社会车辆停满了大半边人行道,虽然旁边竖着“此路段人行道上禁止停车,违者处以200元罚款”的警示牌,但是车主驾车进进出出,大多对其视而不见。
人行道旁边就是四中校门,人流量大,这些违停车辆除了给行人通行造成不便、影响市容外,还会损坏人行道,因为人行道上的砖块一般仅适合于承受行人的体重,如果受到车辆的长期碾压,极易损坏破碎。
鹤城区人民检察院提醒:《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三条规定,对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机动车停放、临时停车规定的,可以指出违法行为,并予以口头警告,令其立即驶离。机动车驾驶人不在现场或者虽在现场但拒绝立即驶离,妨碍其他车辆、行人通行的,处2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并可以将该机动车拖移至不妨碍交通的地点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指定的地点停放。
希望相关部门迅速采取相应措施消除安全隐患,还路于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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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申湘华